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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0-03-25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Climate Investment and Finance Association ,CIFA

 

  第二条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由国内外从事气候投融资的研究机构、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是主要从事气候投融资政策机制研究、推动气候投融资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动气候投融资政策落地的非法人、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与工作协调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研究和推动建立中国气候投融资体系,通过各类金融服务和制度安排,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在促进绿色转型、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6层,邮政编码:1000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研究气候投融资支持性政策和相应法律问题,形成有价值、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凝聚气候投融资相关职能部门共识,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落地;

  2.研究制定有助于气候投融资规范发展的相应标准规范,促进气候投融资领域模式创新;

  3.通过组织调查研究、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强化本会委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情报交流,为本会委员提供气候投融资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研究成果的评选、交流与发布,举办气候投融资领域研讨会;

  4.组织和参与国际同行交流和研讨,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标准、技术、模式等方面的合作,提升中国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5.开展公益性的低碳技术评估、推广和气候投融资案例研究;

  6.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和出版物、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增强投资者和企业对气候投融资的认识,提升机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评估气候投融资项目风险的能力;

  7.完成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单位会员,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登记后,可成为本会的委员。

  本会设个人委员和机构委员。个人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机构委员包括委员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本会有责任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发展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气候投融资相关业务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相关入会登记手续,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机构委员按照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要求缴纳会费。缴纳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5千元,委员单位每年不少于2万元,常务委员单位每年不少于5万元。

  本会可邀请与气候投融资相关的政府及民间机构作为特邀单位,邀请在气候投融资领域有研究能力和业务专长的个人,担任顾问指导本会工作,或担任特邀专家参与课题研究。

  接受邀请的特邀单位代表、顾问和特邀专家,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等会议和活动的权利,但没有委员的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本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会委员数的40%。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是讨论决定本会工作重要事项、研究需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机构。主任委员领导本会工作,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秘书长、副秘书长应为本领域的专业骨干,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主任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推举,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批准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产生,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指导下进行,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和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核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本会主任办公会选举或推荐。

 

 

第五章 职责范围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年度会议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本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五)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委员变动、吸纳特邀单位和聘请顾问与特邀专家事宜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二) 协调与相关部委的联络工作;

  (三) 协助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接受主任委员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会的各类研讨会、培训班、国际交流、媒体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等活动;

  (二)协调和支持本会各部门(小组)的活动;

  (三)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本会及下属部门(小组)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四)向主任委员提名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主任委员授权,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定期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七)定期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兼任本会下设部门(包括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捐赠;

  2. 政府资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给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经费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委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停止工作及后续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停止工作时,由正副主任委员会提出动议,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停止工作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上级单位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委员赞成通过方为有效,并由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