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碳金融风险生成机理和管控

来源: 时间:2023-05-05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显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成交均价42.85元/吨,每日收盘价在40-60元/吨之间波动。截至2022年12月22日,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大关,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运行350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1.21亿元。由此可见,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对促进全社会低成本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统一碳市场的逐步建立,一方面碳金融的属性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碳金融市场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多且复杂等风险,增加了管控难度(宋敏,辛强和贺易楠,2020)。要实现对碳金融市场风险的有效管控,必须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碳金融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

一、碳金融风险生成机理

碳金融是以低碳技术为基础,以抵御经济风险为目的的一种环境金融衍生品(Sonia Labatt &Rodney R White,2007)。因此,碳金融风险内生于碳金融产品的内在属性与规则设计等一系列自身特征。

(一)碳金融产品的内在属性:非天然形成

与一般传统商品不同,碳市场并非基于供给和需求天然形成的实物交换市场,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限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后借助环境容量价值形成的碳配额交易市场(樊威和陈维韬,2019)。基于此,碳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一方面,碳金融市场的市场属性要求获得足够的碳信用额度并可进行合法交易,另一方面,碳金融市场的政策属性则要求确保碳排放总量的切实减少以达到环境目标,但这显然可能会阻碍碳信用额度的产生。两者的矛盾是碳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

不同于一般传统商品的交换价值的众所周知与被信赖,碳配额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许可或者方法(MacKenzie,2009)。因此,将碳配额的商品化过程需要一系列复杂的规划和技术,这都大大增加了碳金融交易的风险。

不同于一般传统商品的可交付和占用,碳金融的交易标的碳配额是法律所规制的通过特定代码所表现的无形商品,再叠加金融合约的复杂属性,这使得投资诈骗等违规案例屡屡发生,一定程度扰乱了碳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

以碳金融税务欺诈为例:英国的一家公司甲,从法国买了一批价值100万英镑的碳信用额度,且出口产品不收增值税。甲现在以110万英镑的价格将这批碳信用卖给另一名同谋者乙,甲收取20%的增值税,乙将碳商品的价格加上税收的132万英镑交给甲。乙随后以120万英镑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第三名共谋者丙,并在这笔交易中收取了增值税,丙向乙支付144万英镑。如果共谋者较多,则这种情况可能会一直持续下去。丙公司现在把碳配额卖给了一家德国公司,而这家公司很可能是无辜的,且向德国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150万英镑的销售价格由这家德国公司支付,无增值税,具体详见图1。到目前为止,该团伙通过买卖碳配额完全合法地赚取了50万英镑的利润。

如果是诚实的交易,甲应支付22万英镑给英国的增值税征收机构——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乙收取了24万英镑的增值税,但已经支付了22万英镑的增值税,因此只需向HMRC支付差额(2万英镑)。丙的海外销售不征税,但已缴纳24万英镑的增值税,因此可以向HMRC索回24万英镑。

如果是不诚实的交易,那么甲没有向HMRC支付增值税就消失了。当该团伙最后一家企业丙收到货款时,所有共谋企业都会消失,22万英镑的税收将由HMRC承担。由于丙与消失方甲没有直接联系,因此HMRC很难判断出交易链中的关联,也很难证明拒绝丙在发货时要求HMRC退还增值税的合理要求。

(二)碳金融市场规则设计:漏洞和隐患

实践中,以碳配额为基础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无论是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还是内部架构,都存在数量相对有限和结构相对单一的短板,尤其是风险防控体系相对瞬息万变的金融交易活动相对滞后,无法迅速适应不断发展的碳金融市场,一定程度增加了碳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

碳金融风险根植于强流动下的设计缺陷和制度漏洞。漏洞的存在和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使得碳金融交易风险隐患重重(Nield and Pereira,2011)。Ainsworth(2009)认为碳金融交易的风险就是机会主义行骗者通过分次支付链短暂停顿,利用碳市场规则下的漏洞谋取利益的结果。例如:因碳商品法律性质和地位不明确,犯罪团伙利用各国对碳商品征收增值税采用不同处理方法所形成的司法漏洞可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交易进而引发碳金融交易的操作风险。同时,碳配额具体为特定的电子代码,不需要实物交割,只要对其进行电子系统内的转移即可,所以追踪碳商品的来源比追踪其他实物商品的来源更加困难,这为增值税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再者,碳金融产品较之普通金融产品,其信息披露制度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上消费者、商家和政府监管机构的个人或公司可以随意宣称拥有碳信用,而消费者却一无所知,由此引发庞氏骗局。

在此基础上,碳金融交易链条的延长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信用缺失,使得买方对于碳补偿项目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成为碳金融交易风险的关键影响因素,而且这种风险从生产者或者中间商转移至消费者的现象非常明显。因此,碳金融市场规则的设计的漏洞所产生的风险多变且较难预测和管控。

二、碳金融风险管控措施

为了减少碳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影响,需要建立一系列防范合理且到位的管控措施。

基于碳金融交易标的非天然形成的属性,应制定国家碳限额计划。其目的是在共同拥有情况下保持一定均衡,为了防止国家自查上报份额过多从而影响资源分配不均或被投机者利用以获取过度收益。根据碳交易制定国家碳限额后提交相关机构审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目的是采取公众监督的方式限制申请过多导致的碳交易价格虚高而危害碳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基于碳金融市场规则设计的漏洞和隐患,应建立独立的碳交易系统。独立的碳交易系统是为了避免碳金融产品无法履约的风险,或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标的减少而导致卖家承诺出售的碳额度无法交易而毁约的情况。在审核时,如果发现卖方承诺的信用额度还未经信用机构认证或碳排放标的已经少于出售额度时,系统会使用授权立即停止交易并将结果反馈给交易双方与监管委员会。这样不仅会对投机者卖方产生巨大监管压力,而且会有效管控双方的交易进程。

碳金融产品内在的属性和市场设计规则漏洞给了市场买方或者卖方中的投机者以可趁之机,因此,在完善碳金融产品市场设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碳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是管控相关风险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宋敏,辛强,贺易楠. 碳金融交易市场风险的VaR度量与防控——基于中国五所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分析[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20, 033(003):120-128.

[2] 樊威, 陈维韬. 碳金融市场风险形成机理与防范机制研究[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5):11.

[3] 高令. 碳金融交易风险形成的原因与管控研究——以欧盟为例[J]. 宏观经济研究, 2018(2):9.

[4] Sonia Labatt, Rodney R White. Carbon Finance: the Finance Implication of Climate Change[M].New Jersey: John Wiley and Sons, Inc., Hoboken, 2007: 60.

[5] MacKenzie D, “Making things thesame: Gases, emission rights and the politic of carbonmarkets. Accounting”[J].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2009, (34): 440-455.

[6] Nield K and Pereira R. Fraudon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ffects, Vulnerabilities and Regulatory Reform[J]. Europea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11, 20(6): pp. 255-289.

[7] Ainsworth R. The Morphing of MTIC Fraud: VAT Fraud Infects Tradable CO2 Permits[J]. 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WorkingPaper, 2009: pp.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