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立华 方琦 鲁政委 | 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再升级—评《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兴业研究 时间:2020-07-21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方案》对人民银行2018年7月制定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一是扩展了考核业务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二是基于扩充的考核范围修订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三是拓展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将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此次《方案》从绿色贷款升级为绿色金融,是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适应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标志着我国银行类绿色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人民银行对于绿色债券投资的统计和考核进一步优化,同时也建议银行持续增加绿色债券投资。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方案》对人民银行2018年7月制定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一是扩展了考核业务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二是基于扩充的考核范围修订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三是拓展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将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此次《方案》从绿色贷款升级为绿色金融,是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适应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标志着我国银行类绿色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人民银行对于绿色债券投资的统计和考核进一步优化,同时也建议银行持续增加绿色债券投资。

 

事件: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

 

点评:

 

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中国人民银行曾在2018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分两级对全国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本次发布的绿色金融业绩《方案》在原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试行方案》的基础上行了修订,统筹考虑金融机构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待《方案》正式施行后,原绿色信贷业绩评价《通知》和《试行方案》将同时废止。

 

 

一、《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实施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评价周期、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等内容,并对前期考核过程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和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过渡期进行了特别安排。

 

1、基本内容

 

在覆盖业务范围方面,《方案》所指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是金融机构为绿色发展提供的直接金融支持。但《方案》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仅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后续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管理。

 

在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

 

在评价周期方面,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自2021年1月起实施(即对2020年第四季度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始采用该方案)。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评价结果及情况说明。

 

2、评估指标与方法

 

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

 

定量指标权重80%,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四个指标。其中,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为各项绿色金融业务余额的加权总和,当前为绿色贷款余额与绿色债券持有量之和;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是指当期末被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其境内资产总额的比例;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是指当期末被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全部参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的比例;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是指未按约定交割的绿色金融业务加权总额,如不良绿色贷款余额、超期未兑付的绿色债券余额(包括持有的绿色债券)等。

 

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方面,每一项定量指标所占权重相同,均为25%。同时,每一项指标均包括纵向(权重10%)和横向(权重15%)两个评分基准,纵向评分基准为被评价机构最近三期该指标的平均值,横向评分基准为当期末全部参评机构该指标的平均值。各家机构的每项指标都将以评分基准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最终的可比评分结果。

 

定性指标权重20%,由监管机构进行外部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参评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30分)、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施情况(40分)、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30分)三大项。

 

此外,《方案》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指标及其权重。”同时,《方案》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方案》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和权重系数等内容,合规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使评价办法更加契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更好发挥绿色金融对区域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3、评估结果和运用

 

《方案》提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并按季度发送各参评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探索和合法拓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

 

 

二、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1、与人民银行原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试行方案》对比

 

本次发布的《方案》是基于此前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发布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的修订版,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业务覆盖范围、考核指标调整和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

 

首先,扩展了考核业务覆盖范围,原《试行方案》评价范围仅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本次修订的《方案》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业务的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

 

《方案》纳入绿色债券业绩考核将对银行投资绿色债券形成正向激励,进一步推动银行的绿色债券投资,以加强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同时,此次考核范围的扩展,也顺应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逐步扩展的趋势,近期银保监会也将其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升级为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将统计范围从表内绿色贷款扩展至了表内绿色债券投资以及包括绿色银行承兑汇票和绿色信用证在内的表外绿色融资。

 

其次,基于扩充的考核范围修订了相应的评估指标。在定量指标方面,由于《方案》的考核范围不再仅限于绿色贷款,考核指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是考核指标由原来的五项改为四项,删除了“绿色贷款增量占比”指标项;二是剩余四项指标都由原来“绿色信贷”相关指标改为了相对应的“绿色金融业务”相关指标。尽管修订的《方案》删除了对业务增量占比的考核指标,但在评分基准方面提升了纵向评分的权重,纵向与横向评分权重比例由原来的1:4提升为了2:3,纵向评分考核的是银行当期绿色金融业务指标与其自身近三期平均水平的比较,因此,综合来看《方案》并未降低对业务增量的考核要求。

 

在定性指标方面,更加注重银行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及制度体系的构建。定性指标由原来的“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政策情况”、“《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绿色信贷业务自评价》工作执行情况”三项修订为“执行国家及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三项。如果说原《试行方案》更加注重银行机构对绿色金融相关统计和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而新修订的《方案》则提升了对银行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评价的权重,注重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风险管控、贷款审批、绩效考核、绿色金融债发行、产品服务创新及其他绿色金融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总结及更新情况的评价。

 

最后,拓展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加强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评估结果运用方面,拓展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运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该评级结果不仅是MPA的主要依据,对于MPA不达标的机构,可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动态差别准备金、窗口指导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为重要的是,该评级结果还是核定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重要依据,评级结果较差的机构应适用较高费率,并可对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早期纠正措施;此外,根据金融机构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还可依法直接采取加强监测、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措施。对于评级结果为8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约束措施。

 

因此,将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由“纳入MPA考核”拓展为“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是对评价结果应用场景的重要扩展,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此外,修订的《方案》还提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探索和合法拓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

 

2、与绿色银行评价制度的对比

 

在中国银监会的指导下,2018年初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先期为开展银监会年度绿色信贷业务自评价工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共计21家主要的全国性银行开展绿色银行评价,以后逐步扩展到中小商业银行。

 

“实施方案”更加重视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过程评价,设计指标以定性指标为主,定量指标为辅。其中设计定性指标100分,定量指标作为加分项,最多加5分。并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五个维度对银行绿色金融发展进行评价,对“董事会职责”(12分,12%)、“高级管理层职责”(10分,10%)、“归口管理”(8分,8%)、“制定政策”(8分,8%)指标设置了更高的权重,引导银行在发展绿色信贷中,充分重视董事会和管理层职责,以及银行将绿色信贷进行归口管理,并制定相应绿色信贷政策,以实现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的评价《方案》更加重视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结果评价,设计的指标以绿色金融业务总额相关定量指标为主,设置定量指标占80%,并兼顾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过程,设置定性指标占20%。我们认为两个对银行绿色金融发展的业绩评价均采用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相互补充,目标一致,均实现了对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引导和激励。

 

对银行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8年和2019开展了对21家主要银行的绿色银行评价工作,根据2020年4月公布的2019年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结果,综合考察各行绿色信贷有关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五项维度,21家主要银行中,17家银行绿色银行总体评价表现优秀。

 

2018年人民银行下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范围从原来的20几家全国性主要银行扩展至全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并将评价结果纳入MPA考核,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8)》,2018年的评价结果表明,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提升了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到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各分支机构对MPA参评机构中67.87%的机构开展了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取得的积极成效包括:绿色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的重视程度提升,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贯彻力度增强;为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预留了空间;在全球范围内开创政策先河,为我国参与引领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做法。此次升级的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必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绿色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银行绿色金融发展的意义与建议

 

从绿色贷款升级为绿色金融,这是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适应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的一次重大调整。根据《方案》,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是金融机构为绿色发展提供的直接金融支持。虽然现阶段《方案》只统筹考虑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但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纳入预留了空间。实际上,近期银保监会下发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也将绿色信贷升级为了绿色融资。此次调整意义重大,首先,从银行机构的绿色金融发展来看,银行除了传统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金融也日益从信贷到非信贷(如绿色投资)、从表内向表外延展,因此绿色金融统计与评价更加能够体现银行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发展情况;其次从金融管理和监管的角度,中国的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管的机构既包括各类银行机构,也包括各类非银行机构,如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目前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的发展也均实现了起步,未来统计和评价这些非银行机构的绿色金融数据和进行业绩评价也日益重要。

 

银行类绿色金融制度愈加完善,成为推动银行绿色金融规模化发展的重要引擎。2018年之前,中国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以及《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中国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业协会发布),建立了一整套绿色信贷政策框架体系,最近又升级更新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升级为《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18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信贷激励政策、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等,此次升级《方案》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政策工具箱,银行绿色金融制度越来越完善,必将进一步推动银行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报告,2020年一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0.46万亿元,余额比年初增长5.3%,折年增长率19.1%。其中,单位绿色贷款余额10.43万亿元,占同期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的10.0%。

 

建议银行持续增加绿色债券投资。本次《方案》把绿色债券持有量纳入考核范围,同时银保监会近期也将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的绿色债券投资纳入统计范围,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重视金融机构对企业绿色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同时支持,以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实际上,银行已经是绿色债券市场主要的投资人。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数据,总体来看,对中国各类绿色债券的投资,商业银行占比52%。此外,根据上清所公布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结构数据,银行也是我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投资人,截至2019年末,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占比共27%,除非法人机构外,占比最大,而非法人机构则主要为各类理财产品,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也占据了较大比例,因此,综合来看银行也是我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最大的投资方之一。

 

建议人民银行对于绿色债券投资的统计和考核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绿色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也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ABS等,其中银行的绿色金融债券最终都会发放成为银行的绿色信贷,同时银行绿色信贷ABS的基础资产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均为绿色信贷,因此在银行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中,若是已经包括了银行绿色信贷总额,再同时包括银行投资的绿色金融债余额和绿色信贷ABS,则可能存在绿色金融业务总额重复计算问题,将使得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偏大。因此建议只将银行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纳入统计和考核,剔除银行投资的绿色金融债和绿色信贷ABS,这样也可实现和银保监会最新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中绿色债券投资统计要求保持一致。

 

 

 

注: [1]全文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20/7/21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05990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