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机遇与挑战解读

来源: 时间:2023-02-02

 

背景介绍

 

作为《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简称SFDR)重要支撑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Taxonomy Regulation,简称“欧盟分类法”)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于2020年3月正式发布。SFDR旨在提高金融产品可持续性方面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使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能够了解、比较和监测不同金融产品和公司的可持续性。

从2021年3月10日起,SFDR开始分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所有披露主体要遵循2021年3月10日起生效的SFDR以及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欧盟分类法。所有符合SFDR Article 4的大型金融市场参与者需要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遵循“不披露即解释”的原则,根据要求披露其主要不利影响 (PAI) 声明。2022年是欧盟(EU)迈入实施SFDR的第二个年头。SFDR第二阶段的实施被推迟到了2023年1月1日,这也为所有披露机构提供了更充沛的时间来收集相关信息并根据新法规调整他们的做法。这个阶段将全面实施披露,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披露其第一份涵盖2022年全年公司层面的主要不利影响声明。那么,SFDR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值得进一步梳理和深入研究。

 

 

欧盟分类法的内在逻辑

 

目标

 

欧盟分类法作为SFDR实施的依据和基础,其目标是依据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原则,依据确凿的科学指标或阈值,识别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目标的短期及长期绩效,引导经济活动实现可持续转型,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增长行动计划》相辅相成,全面推动欧洲可持续经济发展,同时让更多的投资者认知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主要内容

 

欧盟分类法主要就对环境有重大贡献(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C)、对环境无重大危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DNSH)和最低保障要求准(Minimum Safeguards,MS)三方面进行了相关阐述。

 

对环境有重大贡献囊括了对六大环境目标做出实质性贡献,包括缓解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循环经济、污染预防与治理以及生物多样性。同时,明确扶持性活动的定义是指通过提供其产品或服务能够为其他活动做出实质性贡献,如经济活动的生产要素可改善另一主体的环境绩效。

 

对环境无重大危害经济活动不会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实施造成重大损害,包括适应气候变化、预防并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海洋资源、循环经济、资源回收利用以及生态系统保护。

 

最低保障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公约以及《国际人权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实施策略

 

资格评估。资格评估需要确定某项具体的经济活动是否属于欧盟分类法目前的限定类别。

 

SC 与 DNSH 合规性技术筛选。SC筛选需要确定该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欧盟分类法中的实质性贡献标准,即:该经济活动必须对六项环境目标中至少一项做出实质性贡献。DNSH 筛选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经济活动不会对六大环境目标之一产生负面影响。与 DNSH相比, SC的筛选更加简洁,标准也更加易于把控。

 

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评估(MS)。具体操作中,可以重点关注可以能存在某些侵害因素的行业,也可以基于企业及其活动的具体信息进行评估。

 

结果归集。在前三个步骤的基础上,判断相关活动是否可以被认定符合欧盟可持续可持续分类。

 

 

SFDR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

 

释放了可持续金融发展的政策信号。SFDR的实施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市场发展的核心,引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将迫使金融机构整体在ESG相关领域加大投入进而改变当前金融产业经营业务的模式。虽然SFDR在信息收集和披露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等方面要求较高,但是很多欧洲企业已做出响应并付诸实施。

 

推动欧洲各国进一步制定适应本国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法规。例如,法国出台了本国的信息披露准则。同时 SFDR授权欧洲监管机构在实体和产品层面制定关于ESG披露的内容、方法和表述的监管技术标准,为在欧盟范围内实现更大的协同奠定了基础。

 

 

挑战

 

缺少通用的工具和标准。欧盟分类法体量较大,一些技术筛选标准还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中,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很多金融机构在诠释标准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偏差,风险敞口较难统计并最终导致激励扭曲。同时,跨国银行由于不同法律体系的逻辑等存在差异,面临着双重的监管压力。

 

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和运营系统与分类法要求差距较大。一方面由于分类难度较大,金融机构在改善管理和运营的过程中,管理成本会随之增大,另一方面由于分类法对信息完整性、时效性等要求较高,那么一定程度会影响客户的交易意愿,即使是信息完备的客户,交易时间成本也将大幅提升。

 

基于标准不统一和交易意愿的降低,数据的可获取性难度增大,可比性降低。按照SFDR的规定,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需披露两类金融产品的信息,一是促进环境或社会特征的产品,另一类是促进可持续性目标的产品。但是,欧盟委员会还未发布关于如何判定和区分这两类产品的具体指南,导致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这两类产品进行判定和分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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